Q4 統一發票記載何事項?

A4.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九條規定
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,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、品名、數量、單價、金額、銷售額、課稅別、稅額及總計外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。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,稅額應與銷售額合計開立。
一、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或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者,並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。但電子計算機不能列印買受人名稱者,得僅列印買受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。
二、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,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,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,或身分證統一編號。
三、營業人對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,除前款規定外,得免填買受人名稱及地址。但經買受人要求者,不在此限。
四、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之買受人者,應於開立統一發票 時,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。但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