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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之收據,除依法免取統一發票外,儘量以統一發票作為原始憑證報銷
財政部81年5月19日台財稅字第811661406號函規定,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之收據,除水電、郵電、報費、交通費等,依法免取統一發票外,儘量以統一發票作為原始憑證報銷。原函影本如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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