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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8 知名的人氣夜市攤販、冰品店、甜食館、麵食館、自助餐、排骨飯、便當及餐盒要開立統一發票嗎?
A8. 財政部89/05/03台財稅第890452799號函說明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,主管稽徵機關依「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」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時,其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。所稱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如下:
1.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、冰果店、甜食館、麵食館、自助餐、排骨飯、便當及餐盒,但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,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,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。
2.電動玩具遊樂場所。
3.稻米、麵粉、小麥、大麥、米粉、麵類(包括麵乾、麵條等)、豆類、落花生、高梁、甘薯、甘薯簽、甘薯澱粉、大麥片、糕粉等零售業。
4.攤販。
5.其他屬季節性之行業,其交易零星者。
依前揭法令規定,原則上銷售額平均每月新台幣20萬元以上之營業人即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,應依稅法相關規定使用統一發票並主動報繳營業稅,惟知名的人氣攤販店屬性質特殊之營業人,其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,故前述知名人氣店,雖每月營業額超過新台幣20萬元,主管稽徵機關仍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營業規模,具有使用發票能力,核定其使用或免用統一發票。
資料來源:http://www.nowtaxes.com.tw/node/690/backlinks林瑞珠記帳士事務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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